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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公司应保证快递员合法权益

2015-11-10 15:25:54    作者:朱金元
核心摘要:

 

“亲,包邮哦!”时下最潮最时尚的双十一,快递的货物到您家,商品像雪片一样飞向五湖四海,双十一这种季节性、时效性的购物热潮席卷祖国大江南北,快递邮件如此之多,一段时间内,快递员即使超负荷运转也未必能够圆满完成工作。

 

作为买家的我同时也是一名法律工作者,享受网上服务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不禁思索,很多快递公司会聘用一些临时性质的工作人员为快递公司在短期内分担繁重的快件揽、收、投、递工作。这种短时间、季节性、临时性的工作,快递公司和快递员的关系是什么样的呢?实践中如何处理其中的法律关系? 

 

针对目前这种短时间的临时性用工,企业采用的法律关系可谓五花八门。有的适用的劳动关系,有的适用劳务派遣,有的适用非全日制用工,有的适用劳务关系。

 

首先要说的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作为广大劳动者与用工者之间使用的最为广泛的关系,也是最能保护劳动者的权利的法律关系。众所周知,《劳动合同法》对于中国的法律权利保障体系是个里程碑式的时刻,自那一刻起,中国的全部劳动者都应当受到平等的对待和合法的保护。快递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与原本固定的员工就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并应当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书。对于短时间、季节性、临时性的快递员工作,可以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就说是以劳动者所担负的工作任务来确定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一般以完成某项科研,以及带有临时性、季节性的工作适用这种劳动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存续期间建立的是劳动法律关系。

 

其次,劳务派遣也是一种劳动关系,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

 

再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劳动是灵活就业的一种重要形式。近年来,我国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形式呈现迅速发展的趋势,用人单位使用的非全日制用工形式越来越多。

 

最后,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实践中,劳务关系的适用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不能全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但上述法律关系在使用条件上存在本质差异,若适用不当,不但不能解决用人单位的需求,反而会给用人单位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问题和麻烦。综上所述,对于快递公司的短期适用临时工的事实,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

 

所谓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首先;快递企业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其次,快递企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受企业的管理,从事企业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再次;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客观看来,临时快递员符合上述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是劳动关系。在实践中,法律也不绝对禁止双重劳动关系。

 

快递员在广大网民享受网购狂欢的盛宴中,作用至关重要,在法律上维护快递员的合法权益,就是在为社会和谐做贡献。呼吁用人单位勇敢建立劳动关系,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样不仅可以保护劳动者,更能够为用人单位提供更全面的法律保障。(作者系:北京观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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