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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打击新闻敲诈治理有偿新闻通知

2014-09-14 13:10:29    作者:本社办公室
核心摘要:

关于落实“开展打击新闻敲诈治理有偿新闻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部、室、中心:

 为了贯彻落实新闻出版总署、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中央纪委驻新闻出版总署纪检组印发新出联《关于开展打击“新闻敲诈”治理有偿新闻专项行动的通知》和新闻出版局、“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纪委驻新闻出版局纪检组晋新出发《关于在全省开展打击“新闻敲诈”治理有偿新闻专项行动的通知》文件精神,规范新闻采编秩序,我杂志社对各部门及其记者采访报道工作做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完善报社内部各部门管理机制。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屡次出现记者搞有偿新闻、“有偿不闻”、“新闻敲诈”等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要追究分管领导和部门主任及当事人的责任。

 1.各部门及采编人员是否存在向采访、报道对象索要钱物等问题。

 2.各部门采编人员是否存在接受采访、报道对象或公关公司的礼金、有价证券等问题。

 3.各部门记者是否创办或参股文化传播类、广告类、公关类公司,是否在上述公司或社会中介组织兼职取酬。

 4.各部门是否存在以新闻报道形式刊载广告问题。

 5.各部门是否存在因刊载正面新闻报道或不予曝光负面新闻而向采访、报道对象收费问题。

 6.各部门是否存在新闻报道和经营活动未分离问题,是否完全做到采编和经营人员分离、业务分离和部门分离。

 7.各部门采编人员是否参与广告、发行等经营业务。

 二、各部门要慎重采访和刊发批评报道。如有特殊需要采访的,必须先报选题,提交采访申请,报编委会同意后实施。对严重违反者,严肃处理,所有采访监督稿件不予刊发。

 三、记者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经营行为,无记者证的人员、报社网站工作人员不得采访,严禁无新闻采访资格人员进行任何形式的采访活动。

 四、未经杂志社同意,记者不得以核实稿件等其他方式向被采访单位发函,严禁进行任何形式的新闻敲诈活动,没有通过当地新闻出版部门批准注册,不得以任何名誉代替记者站展开工作。

 五、不得跨区域、跨行业进行舆论监督采访,未经杂志社同意私实施的采访,杂志社将追究相关人的责任。

 六、建立健全防范虚假新闻的管理制度、纠错和更正制度,完善虚假失实报道的责任追究制度。

 七、严禁本杂志社记者向采访、报道对象索要钱物或向公关公司接受礼金、有价证券等。本报社记者不得创办或参股文化传播类、广告类、公关类公司,或在上述公司或社会中介组织兼职取酬。

 八、杂志在本刊一版显著位置公布了新闻纪律监督举报电话400-001-8031。

 

                      《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杂志社

                       二○一八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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